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人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坡坏和人身伤亡者。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十、地基GPS野外监测墩。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